開曼群島新的受益所有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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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新的受益所有權制度(「新 BO 制度」)旨在透過準確和最新的所有權資訊來提高透明度,於 2024 年 7 月 31 日生效。於2025 年1 月1 日起執行。商業。

有哪些變化?

  • 擴大範圍: 新制度適用於開曼群島的所有法人實體,包括公司、有限責任公司(LLC)、有限責任合夥企業(LLP)、基金會公司,以及首次豁免有限合夥企業(ELP)和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人(LP)(統稱為“法人”,單獨稱為“法人”)。然而,某些外國實體,例如信託和註冊外國公司(例如開曼群島合夥企業的美國普通合夥人),被排除在新BO制度的要求之外。
  • 取消豁免: 先前受益所有權框架的多項豁免已被取消。其中包括根據《共同基金法》(修訂版)、《私募基金法》(修訂版)、《證券投資業務法》(修訂版)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法》(修訂版)等監管法律註冊的實體的豁免。雖然許多先前的豁免已被取消,但該制度為某些實體引入了新的豁免。因此,現在需要更多的實體維護受益所有權登記冊。
  • 修訂後的受益所有人定義: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 25% 或以上的股份、投票權或合夥權益,或對某個實體(透過所有權鍊或其他方式)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或控制其管理的個人,有資格成為可登記實益擁有人。
    如果沒有人符合這些標準,則必須確定高階管理官員(例如董事或執行長)。值得注意的是,高階管理官員也可以是專業顧問或專業經理(根據定義)。受益所有人也可以是法人實體。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應報告法人實體持有法人 25% 或以上的權益,則必須向企業服務提供者 (CSP) 報告,以確保整個所有權結構的透明度。在涉及信託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個人符合受益所有人資格,但信託的受託人符合標準並擁有最終有效控制權,則受託人將被視為受益所有人。
  • 所需的其他受益所有權資訊:新的 BO 制度擴大了受益所有人所需的詳細信息,包括國籍以及受益所有人所行使的所有權或控制權的性質。先前的受益所有權框架並未強制要求提供此類資訊。

新 BO 制度下有哪些替代合規途徑?

根據該法案被歸類為法人的實體必須維護受益所有權登記冊 (BOR),其中包含有關其可登記受益所有人的充分、準確和最新的資訊。然而,某些類別的法人可能會遵循其他合規路線。這些替代方案取代了先前維持 BOR 的豁免,涉及提供如下所述的減少資訊。

法人類別 所需資料
根據《共同基金法》(經修訂)(《共同基金法》)或《私募基金法》(經修訂)(《私募基金法》)註冊的投資基金 持牌基金管理人或在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 (CIMA) 獲得許可或註冊的其他人員(聯絡人)的聯絡方式
CIMA法人 確定法人取得許可所依據的監管法律
在開曼群島證券交易所或經批准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或該上市實體的子公司 證券交易所名稱和管轄權,以及(如適用)與上市實體關係的詳細信息

這些合規替代途徑取代了先前維護受益所有權登記冊的「豁免」。

應該指出的是,持牌實體和受監管投資基金的子公司沒有資格因其母公司的身份而使用替代途徑來實現合規。然而,如果上市實體的子公司符合該法案中上市實體「子公司」的適用定義或本身已上市,則該子公司可能能夠使用上市實體合規的替代途徑。

受監管的投資基金可以指定持牌基金管理人或位於開曼群島、經 CIMA 許可或註冊的其他個人作為受益所有權事宜的聯絡人。 Hermes Corporate Services Ltd 可以作為聯絡人,如果您想討論,請透過下面的聯絡方式與我們聯絡。

聯絡人必須在收到請求後 24 小時內或請求中指定的任何其他時間範圍內提供所請求的受益所有權資訊。

根據該指南,如果投資基金不符合替代合規途徑的資格,主管當局可能會要求獲得與受益所有權登記冊(BOR)中記錄的資訊相同的受益所有權資訊。雖然聯絡人不需要自行維護 BOR 或受益所有權詳細信息,但他們必須有權訪問此資訊以履行其職責,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其提供給主管當局。

行政罰款有哪些?

註冊官有權對違反 BOR 立法中受益所有權規定的行為處以行政罰款,即使該違規行為並不構成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

  • 精細結構: 初步罰款為 6,098 美元,針對持續違規行為每月額外罰款 1,220 美元,上限為 30,488 美元。如果罰款在 90 天內仍未繳納,登記官可以將該實體從登記冊中刪除。
  • 違反規定將被罰款:
    • 法人未能識別並通知可登記受益所有人。
    • 可登記受益所有人在意識到該義務後 30 天內未提供所需資訊。
    • 法人未能向其 CSP 提供準確且最新的受益所有權資訊。
    • CSP未能確認法人類別。
    • 通知受益所有權的變更或向註冊官存入更新的受益所有權資訊。

可以在收到罰款後 30 天內向主管機關提出上訴。

如果可登記受益所有人的詳細資料因缺乏 CSP 的確認、身分或驗證而被標記為「待處理」超過三個月,則該法人將被推定為違反該法案,並可能被處以行政罰款強加的。

如需新 BO 制度的具體建議,請聯絡我們: enquiries@hcsoffshor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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